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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门诊医疗费报销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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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17:26: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校医院现况 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医院现搬至学校第五公寓,位于校C区外,由商大A区外119路公交车起始点搭乘2站到松北区政府下车过交通岗即可(C区外工商银行对过),可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校门诊部字样。商大校医院现拥有工作人员23人,其中医务人员19人,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治医师4人。医务人员均毕业于专业医科学校。
门诊及医疗报销 凡商大在校生到校医院接收诊治都可享受医疗优惠,校医院本着更好的服务于商大学生的宗旨,并未对学生是否参加保险或者办理医保卡有明确的政策限制,只不过持有医保卡同学就诊,规定内门诊及药物使用只需个人担负价格20%,而无医保卡同学并不要求自费,只要是商大在校生只需个人担负40%。按《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门诊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校医院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对学生用药零差价。
与此同时,哈尔滨市医保局也对高校进行拨款。哈尔滨市医保按照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按季度拨给哈尔滨商业大学,建立独立统筹账户,专款专用,校医院接受哈尔滨市医保局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但由于近几年到校医院就医的学生人数很少,同学们到社区医院花费较高的医疗费用同时校医院的专款却没办法惠及商大学子,因此处于安全卫生和对学生利益保护各方面考虑,校医院建议同学们多到校医院就医。
附:一、《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门诊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哈政办综〔2012〕3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的门诊统筹工作,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参考《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特制定《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门诊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经费来源
哈尔滨市医保局拨款。哈尔滨市医保按照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按季度拨给哈尔滨商业大学,建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接受哈尔滨市医保局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享受人员
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第三条 学生门诊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1.学期间,实行首诊负责制。北区学生应到校门诊部就诊,南区学生到校卫生所就诊。门诊一般轻型疾病开药量为3天/次,慢性或较重疾病开药量为7天/次。如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者,经门诊医生开具转诊单,由门诊部主任或卫生所所长批准后方可到哈尔滨市医保局指定医院就门诊。确诊后,可回校医院治疗或就地住院治疗。
2.校门诊部及卫生所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应及时组织医生会诊。急、重、危症病人转校外医院,病情缓解后,可回校接受门诊治疗。
3.学生夜间或节假日急诊,应在24小时之内与医院值班人员联系(联系电话:北区84865120;)(南区84839394打电话时间周一至周五8:00—下午4:00)电话告知病情,一周内亲自或请同学帮忙补办转诊单,逾期按自动放弃医保报销处理。
4.学生寒暑假期患病,急症必须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加盖急诊章,回校后凭病历、诊断书,报销急诊检查费。   
第四条 医药费报销的具体范围和比例
(一)校内就医:
1.药品部分: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甲、乙类药物药费和一般治疗费按80%报销,个人承担20%。
2.非甲、乙类药品含毒麻药、维生素类药物费用自理。
3.校内检查费用:如心电、放射线、B超、化验等报销60%,个人承担20%。
(二)校外就医
1.药费、手术费不予报销。
2.校外门诊就医检查费,检查结果阴性者报销30%,个人承担70%;阳性者报销50%(CT、核磁共振及特殊检查按每年500元封顶),个人承担50%。
(三)寒暑假期间仅限于急诊检查费。检查结果阳性者报销30%,个人承担70%。;阴性者不予报销。
(四)长期用药的慢性疾病患者,如肿瘤、乙肝、结核、
血液病、肾病等,每年报销累计最高不超过500元。
(五)休学期间的检查费用,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
(六)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年累计不超过500元。
    第五条 自费医疗的范围
1.除急诊及危急重症外,其他未经校医院同意,未办转诊手续,擅自去外院就医或自购药者,一律不予报销。
2.药费、手术费、挂号费、医疗证(本)的工本费、往诊费、陪护费、家庭病房费、优质优价服务费、煎药费、取暖费、伙食费、营养费、生活护理费、就医路费等。
3.一次性材料费、处置费(包括以处置费形式体现出来的材料费)。
4.各种整容、美容、减肥、矫形、配镜、镶复等治疗、处置、药品费用。
5.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枪误击伤、外院医疗事故等造成意外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自残,自杀未遂的抢救医疗费用。
6.治疗性病的费用及由于同性恋,吸毒所致疾病的诊疗费用。
7.女学生的生育、宫外孕、人流、药流、带环、取环等。
8.预防接种、各种疫苗费、预防用药;非校医疗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
9.住院期间超出普通床费的全部费用。
10.营养药、保健药、康复、疗养、保健性治疗、按摩治疗等。
11.未经校医院同意的各类进口药品、各类营养口服液、免疫制剂、血液及血液制品、生物制品以及各类人工植入体等。
12.学生入学前患有先天性疾病及慢性疾病的费用(如先心病,乙型肝炎及携带者等)及入学体检中发现的疾病。
13.急诊用的救护车费用自理。
    第六条 组织管理和职责
  为做好学生医疗费管理工作,学校设立校领导为首,校财务处、学工处、纪检审计监察、门诊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医疗费管理委员会,其职责:
    1.贯彻执行市医保关于大学生门诊统筹的政策、规定,制定学生医疗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2.对学生医疗门诊统筹的经费进行合理管理,做好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报销程序
    1.学生在门诊部或卫生所就诊,持学生医保卡,自负20%的医药费用。
    2.学生在校外医院就诊,持医保卡、门诊手册、收据、转诊单,经门诊部主任或卫生所所在审批、财务处审批后,财务处窗口报销。
    3.报销时间:暂时可以随时报。
第八条 附则
1.本管理办法试行一年,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要求及费用使用情况,可做相应调整。
2.未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门诊部就医,药费和检查费按60%报销,个人承担40%。校外就医学校将不负担任何费用。
3.本管理办法按哈尔滨市医保要求,可在2012年12月15日经费到账日起执行。
4.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和门诊部。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二、校医院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及保险电话
校医院:84865120
意外伤害保险:95519(24小时内保险,治疗费用100元以上按类型比例报销)
报销及医疗卡丢失补办等:王洋老师 13633604486
治疗及转诊等:刘医生 13836197956
(校医院上班时间早8:00~晚4:30,医院24小时有人值班,建议有事咨询拨打校医院固定电话,紧急情况拨打医生私人电话,各位同学尽量不要打扰医生们的私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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